本月起改在月底收电费与全省步调一致方便电力调度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5日
我市用电量抄表及电费收取时间将双双推迟半月,抄表时间延至15日至18日,收费时间相应地从原来的8日至14日更改到22日至28日。
市供电局领导在昨天的通报会上说,除了台州9个县市区外,浙江其他县市都是在月中抄表、月底收费的。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的抄表和收费是不同月的,这就造成了供求电量不一致,不利于电力调度。
新的抄表收费时间调整后,我市将从每月29日开始收取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的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为了与这一调整相适应,今年11月份的抄表时间推迟到12月15日至18日(即11月、12月份合并抄表),对于实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及居民生活混用电基数12月份将相应扩大一倍。2007年1月份开始仍按每月基数设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