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划实施与规划管理
来源:创建办
10 规划实施与规划管理
10.1 加快中心城市建设
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的功能,完善行政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科技中心的职能,强化中心城区对市区、市域的综合服务功能,中心城区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模范。
10.2 加快基础设施整合
加快推进甬台温铁路、新机场、沿海大通道,104国道等对台州城市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区域基础设施的论证进度与建设进度。
加快推进供水、供电、污水、防灾、环卫、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促进各组团的基础设施共享,实现市区基础设施一体化。
10.3 农村城市化
本次总体规划范围位于城镇与乡村聚落密集的温黄平原,城市土地拓展将众多近郊村镇纳入城市发展区。城中村的改建,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转变,农民居住与就业安置,村镇民营工业再布局等问题。目前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方式各不相同,建议尽快开展“农村城市化”专题调研,制定一套适合台州客观实际的村镇聚落城市化策略。
10.4 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10.5 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10.6 城市开发与经营
土地收益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一个城市的土地收益总量应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相适应。土地收益应主要投资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领域,以进一步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城市环境的美化,并使城市建设适度超前于经济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应扩大投放市场土地中“熟地”的比重,采取土地预征、年地租、年度土地出让总量控制、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等方式保障土地收益。形成“政府先投入-土地增值-招标拍卖-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城市总体规划将是政府管理城市公共事务、调控公共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运用现代公共管理方法,实现市场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双重目标。规划实施中应注重实现城市建设的“融资—投资建设—收益-再投资建设”的良性循环。
扩大城市建设融资渠道。改变单一政府投资主体、单一财政来源的模式。通过财政、银行贷款、社会融资、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城建资金。采取公共设施的有偿经营,基础设施收益抵押等多种办法进行城市建设。使城市建设成为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投资领域。
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会展中心、歌剧院、体育馆等公共设施,桥梁、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同时具有公共性与市场经营性,建议通过市场进行融资建设与经营。创建具有活力的、良性循环的、安全的城市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体系。
10.7 后续规划编制与专项研究
台州属于组团式城市,各组团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议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尽快组织分区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细化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与各类用地安排,保证各项建设与投资项目(特别是近期工业区开发)的顺利进行,保证总规确定的各项规划意图的落实。对三个城区和其它重点开发地区制定“法定图则”,增强重大详规的法定性,法定图则”全覆盖。积极开展交通系统、社会设施、生态环境、绿心保护与开发、温黄平原区域轨道网络、城中村改建、工业用地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研究,增加规划研究与规划预案的储备。
10.8 强制性规划内容
按照《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的要求,制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落实规划强制性条款内容,增强强制性内容的刚性。在相关规划中进一步明确蓝线(水系)、、绿线(绿地)、紫线(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控制,确定各类禁止建设区的界线,确定“绿心”以及“东部开敞带”等生态保护区的公共产权边界。制定相关的规定,切实控制与保护生态敏感区。
10.9 规划宣传与教育
借助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积极策划宣传“新台州”,宣传“台州概念”。促进全市观念整合,扩大市民与外界对台州城市的认知。城市总体规划是未来台州城市发展的蓝图,规划通过之后,应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普及规划教育,振奋广大市民建设新台州的热情,同时让全社会形成自觉遵从城市规划、共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良好氛围。
10.10关于规划的调整
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有确实需要调整修改的内容,必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