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初台州正式实施《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8日
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凡是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档、2档、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选择4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终身支付。
